(2015)呼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辉与被告呼图壁县曙光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呼图壁县曙光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刘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图壁县曙光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城镇和庄路27号(四街2院1栋)。法定代表人:何宝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呼图壁县曙光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以与被告呼图壁县曙光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370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赫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