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花法执恢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梁国胜与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胜,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执恢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梁国胜,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国胜与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490万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银仓机场保税物流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清偿债务。经第一次拍卖不成交,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愿意该广州市银仓机场保税物流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第一次流拍价4547871.73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权属于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银仓机场保税物流有限公司49%的股权作价4547871.7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梁国胜抵偿所欠部分欠款。被执行人广东建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银仓机场保税物流有限公司49%的股权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梁国胜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梁国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