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澳美家地毯有限公司与周联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澳美家地毯有限公司,周联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3366号原告:金华市澳美家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永长。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联法。本院在审理金华市澳美家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联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澳美家地毯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