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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7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权×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权×1,权×2,权×3,权×4,权×5,权×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7686号申请人权×1,女,1964年2月5日出生。申请人权×2,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申请人权×3,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申请人权×4,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申请人权×5,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权×6,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权×1、权×2、权×3、权×4、权×5、权×6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权×1、权×2、权×3、权×4、权×5、权×6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2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权×2、权×3、权×4、权×5、权×6自愿放弃对权×7名下房产的继承权;二、位于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小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99.86平方米,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房产由权×1继承,该套楼房由权×7变更到权×1名下。三、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权×1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当事人及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权×7与许××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个子女,即权×8、权×5、权×2、权×3、权×4、权×1。权×7与许××婚后购买坐落为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权×7。2004年8月12日,权×7去世,其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许××、权×8、权×5、权×2、权×3、权×4、权×1。2010年9月30日权×8去世,其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许××、权×6。2004年8月12日,许××去世,其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即权×1、权×2、权×3、权×4、权×5、权×6。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2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