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402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崔文燕,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白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马某、被告白某甲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白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能充分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酒后多次对原告动手,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14年7月2日原告马某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被告的多次伤害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白某丙归原告马某抚养,被告白某甲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某甲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被告白某甲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白某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原告马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白某甲离婚。原告马某称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能充分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酒后多次对原告动手,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14年7月2日原告马某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现在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白某甲称我们结婚多年了,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又生育了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都要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共同生活当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终建立起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马某、被告白某甲现虽有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马某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