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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9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21号原告:张田径,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