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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西丰县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34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检验师。被告西丰县中医院,住所地西丰县某某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院院长。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