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西丰县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134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检验师。被告西丰县中医院,住所地西丰县某某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院院长。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