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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洪娟与广州市尚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83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缇服饰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洪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奖金750元、经济补偿金8093.1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款项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