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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君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君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水珠、吴朝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君敏,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