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屠某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