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赵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赵某,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赵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胜军(主审)、方治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赵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赵某酒后在竹山县宝丰镇施洋广场旁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期间陈某甲与观看其打麻将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冲突,王某在冲突中手持凳子因失误打中赵某头部,尔后陈某甲、赵某便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跑出麻将馆后,陈某甲、赵某追赶至宝丰镇施洋路广场拐角处再次对王某及在现场劝架、拉架的被害人喻某、邓某、陈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得知赵某等人在广场上打架后赶到现场,对被害人陈某丁实施殴打,被告人赵某等对陈某丁实施殴打,致陈某丁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陈某丁所受伤为轻伤二级,王某、喻某所受伤为轻微伤。同时,因案发地位于宝丰镇施洋路广场附近,现场引发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陈某丁、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陈某丁、王某等人陈述;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竹山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物证和伤情照片及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病情证明书等书证;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黄某酒后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三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 斌审判员 章胜军审判员 方治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胜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