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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帅某妹诉汤某光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帅某妹,女。被告汤某光,男。原告帅某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汤某光(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晓军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在湖南省津市监狱第十监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举行婚礼,1992年12月15日生育男孩汤某,1996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而离婚,但双方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于2000年7月3日在赫山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夫���感情不和,且被告脾气暴躁,存在家庭暴力现象。2009年,因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在2009年农历年底因抢劫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考虑到要给被告一个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正月自由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92年12月15日生育男孩汤某。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于1996年“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后于2000年7月3日在赫山区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8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原告曾于2014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在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汤家坝村民组的一栋两间两层的楼房及室内财物;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有共同债务1万多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2010)赫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3月17日的庭审笔录、(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户成员信息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珍惜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被告犯抢劫罪被判处长期徒刑,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汤家坝村民组一栋两间两层的楼房及室内财物应依法分割,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归原、被告的儿子汤某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及原、被告的儿子汤某共同所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有共同债务1万多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笔债务本院不予认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帅某妹与被告汤某光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汤家坝村民组一栋两间两层的楼房及室内财物归被告汤某光及原、被告的儿子汤某共同所有。三、原、被告各自手中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帅某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庆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