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郁与李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郁,李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46号原告郭郁,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少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