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与梁益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梁益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朱莉娜,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梁益军,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8月1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益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