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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债务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5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