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债务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5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