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侯云飞、侯云龙与张德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84-1号申请人:侯云飞,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系北京市老石东方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软件架构师,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54号楼1单元602室。申请人:侯云龙,男,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180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德馨,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货车司机,现住本市桃山区桃东街十五委1组。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辉,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不同意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已在一审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完毕,故申请人放弃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张德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德馨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德馨名下只有一辆牌照为黑K034**大货车,本院已查封,除此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28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