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陆荣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新村422号403室其家中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苏某某、贾某某及“拉娃”的妹妹(具体姓名不详)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2015年4月29日12时许、2015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新村422号403室其家中客厅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苏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包。3、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12时30分许、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12时30分许、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2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新村422号403室其家中客厅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陆某某供述材料;证人曹某某、苏某某、贾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