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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权诉被告王伟东、王海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王东成,王海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王权,男。委托代理人王忠杰(系王权叔父),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东成,男。被告王海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诉被告王伟东、王海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权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原告王权负担417元。审判员 罗 晓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