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仕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敏,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文头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0-1号申请执行人陈仕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文头岭村民委员会,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文头岭。负责人钟亦东。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仕敏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文头岭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城法执字第1377号其他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0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文头岭村民委员会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东平分理处账号的冻结。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03-1号《民事裁定书》对陈仕敏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段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学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