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宝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松原大路3355号。法定代表人邹海军。委托代理人左可欣。被告:冯宝安。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可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宝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6日,冯宝安购买了松原奥林匹克花园小区19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并于2011年11月15日与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原奥林匹克花园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冯宝安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冯宝安未履行交付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冯宝安给付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815元及违约金。冯宝安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宝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冯宝安位于松原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的91.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1.2元/平方米/月。现冯宝安尚欠2015年度物业费未付,因而成讼。冯宝安未出庭���未答辩。上述事实,有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服务合同一份入住通知书一份、业主资料卡一份、收据一份,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宝安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明确,有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物业服务合同一份予以证实,冯宝安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应认定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宝安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拖欠的物业费,冯宝安应当给付。庭审中,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了2013年至2014年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请求,仅主张2015年的物业费,本院予以确认。经过核算,冯宝安拖欠的物业费数额为1322.49元(1.2元/月×12个月×91.84平方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判决如下:被告冯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22.49元。如果被告冯宝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宝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吴晓杰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