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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受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建生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杨受初字第99号起诉人周建生,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2015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建生的起诉状,要求判决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处理刘德恩与新华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案行政违法。经审查,2015年7月,周建生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事故处理行政行为违法;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做的沪医鉴(2013)003号鉴定书为无效鉴定。2015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杨受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周建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周建生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3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起诉人要求判决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处理刘德恩与新华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案行政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属于重复起诉。故对周建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建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海艳审 判 员  周 君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