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青岛造纸厂退休工人。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乙,无业。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丙,无业。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丁,无业。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戊,农业银行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