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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永平与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平,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987号原告:蒋永平。被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原告蒋永平与被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货款6944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叶永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蒋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鹏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鹏宇公司于201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木料,被告在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部分款项未付清,2015年8月31日,原被告经过结算,确定被告还欠原告货款69445元的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永平货款69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