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红社申请执行孙石宝、李风梅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杨红社,男,汉族,1962年生。被执行人孙石宝,又名孙石物,男,汉族,1963年生。被执行人李风梅,女,汉族,1963年生。本院受理杨红社申请执行孙石宝、李风梅侵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五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红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石宝、李风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五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红社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