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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行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顺生与李灵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顺生,李灵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生,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灵委,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生与被执行人李灵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