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兰秀敏,邵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无职业。被执行人兰秀敏,个体户。被执行人邵增林(系兰秀敏丈夫)。本院在执行王翠兰申请执行兰秀敏、邵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6.09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兰秀敏在内蒙古有色金属地质勘探局511队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兰秀敏在内蒙古有色金属地质勘探局511队的工资每月1500元,共计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