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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兰秀敏,邵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无职业。被执行人兰秀敏,个体户。被执行人邵增林(系兰秀敏丈夫)。本院在执行王翠兰申请执行兰秀敏、邵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6.09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兰秀敏在内蒙古有色金属地质勘探局511队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兰秀敏在内蒙古有色金属地质勘探局511队的工资每月1500元,共计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