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左夫与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左夫,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27号申请人:沈左夫,男,1991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吕宝,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劳人仲裁字第214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