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选成与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选成,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170号原告吴选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小区移民达到959号。委托代理人张皓翔,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选成诉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选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选成撤回对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