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桑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桑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