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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宏亮(曾用名刘洪亮)与张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亮,张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亮(曾用名刘洪亮)。被申请执行人张孝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亮(曾用名刘洪亮)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