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峰与荆州市宾阳宾馆、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峰,荆州市宾阳宾馆,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吕峰。被执行人荆州市宾阳宾馆。被执行人王进,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宾兴街75号,身份证号:4224211969061804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峰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宾阳宾馆、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荆州市宾阳宾馆、王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本金676000元及利息,待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