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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苏昭林、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苏昭林,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34-1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该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该社员工。被告苏昭林。被告罗敏。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昭林、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经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