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阴法林、侯德民、于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阴法林,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侯德民,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于海龙,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阴法林、侯德民、于海龙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海龙银行存款129953.8元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振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