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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阴法林、侯德民、于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阴法林,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侯德民,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于海龙,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阴法林、侯德民、于海龙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海龙银行存款129953.8元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振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