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耿九玲与李文恒、李立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九玲,李文恒,李立现,李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耿九玲,农民。被执行人李文恒,农民。被执行人李立现,农民。被执行人李立霞,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因生命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文恒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