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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洪亮与临沂金古岳铝业有限公司、张宗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亮,临沂金古岳铝业有限公司,张宗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797号原告沈洪亮,男,汉族,住平邑县。被告临沂金古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禹古城村。法定代表人王学战,经理。被告张宗亮,男,成年,汉族,住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亮与被告临沂金古岳铝业有限公司、张宗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洪亮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