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姜绍成与石棉县汇同沟电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绍成,石棉县汇同沟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姜绍成,男,汉族,生于1948年3月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汇同沟电站。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投资人:陈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绍成与被执行人石棉县汇同沟电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显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