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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