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终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某、姚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杜树荫,1939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委托人代理人付靖生,石家庄市新华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某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杜某与姚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5日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写明:男女双方××××年××月××日在长安区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安排:婚生男孩杜靖航(2000年3月27日生)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双方离婚后按照该协议履行。姚某有××人证,××类别是肢体残,××等级为二级。姚某有低保证,月低保金为400元。杜某于2014年将杜靖航送往刘晓兵教育训练工作室学校,2015年1月18日杜靖航获得刘晓冰教育训练工作室奖状,写明在站军姿训练中高标准、严要求,取得了优秀的好成绩。杜靖航在校期间于2015年1月9日写信给爷爷和爸爸,信中写:这周校长找我谈了谈,校长与我谈了我的行为上的优点和缺点,这两天我也改了不少,这几项训练对我现在有很大帮助,祝家里人身体××事业顺利。姚某表示第一次入校三个月探视,学校不让进,第二次是半年,学校还是不让进。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杜靖航从学校出来到姚某处,姚某让杜靖航离开,杜靖航不走,不是姚某扣留,是杜靖航自己愿意和姚某住。经法庭询问杜靖航,杜靖航表示,愿意跟着母亲姚某生活,杜靖航在刘晓兵教育训练基地待了一年,很不愿意去那,去五台山是自己去的。庭审之后,杜靖航到杜某处要宝剑,6月8日晚又到杜某住处要电卡,杜某没有开门,杜靖航将防盗门刺了几个洞。杜某表示6月23日、6月29日杜靖航又进入家,砸坏电器、砸门等,报110处理。杜某认为姚某教唆孩子仇视家人、姚某不给孩子正能量教育。要求姚某接收杜靖航抚养权,如不接受抚养权,严重伤害孩子身心××,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姚某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自己没有住处、没有收入,没有任何抚养孩子的能力,要求杜某抚养。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低保证、学校奖状、书信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杜某和姚某作为杜靖航的父母,应当协商对杜靖航的抚养,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写明杜靖航由杜某抚养,现杜某起诉要求姚某接收杜靖航的抚养权,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杜靖航在杜某处抚养时能够积极参加训练并获得奖状,且在校期间写给爷爷、爸爸的信,也表明其身心处于成长阶段并逐渐认识自己的优缺点、更加理解他人。姚某为二级××,且只有低保没有别的收入,现其没有住房、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为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应判决孩子由杜某抚养。关于姚某的探视权问题,杜某主张完全中止姚某对杜靖航的探视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判决为:婚生子杜靖航由杜某抚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某负担。宣判后,杜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抚养人杜靖航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原判没有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上诉人是下岗职工,每月收入千元左右,也不稳定,不具备对婚生子抚养的客观条件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将杜靖航的抚养权交给被上诉人抚养。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姚某系肢体贰级××人、每月从政府有关部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400元的事实,由其提供的××人证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通知证实,双方的离婚协议亦可佐证,应予采信。双方婚生子杜靖航虽在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询问时,表示了愿意跟着其母亲姚某生活的意愿,但被上诉人目前情况下其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婚生子杜靖航所需费用,如按照婚生子杜靖航的意愿判其由被上诉人抚养,会影响其××成长。因此,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目前确实生活困难、不具有抚养婚生子的能力的实际情况,判令婚生子杜靖航仍由上诉人抚养,不仅可以保证杜靖航扔在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下××成长,也符合双方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国代审判员 史兆宏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