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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兰妮与丁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兰妮,丁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9602号原告:贾兰妮,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增雪,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贾兰妮与被告丁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兰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增雪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兰妮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丁增雪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该款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丁增雪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兰妮称,其在保险公司上班。被告丁增雪因做生意需要,于2015年1月8日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家中向其借款2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份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丁增雪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兰妮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增雪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兰妮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