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03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董某某已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本案原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制作的(2015)盐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该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案原告李某某公告送达,现该案在上诉期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董某某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本案原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制作的(2015)盐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本案被告董某某与本案原告李某某离婚,该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案原告李某某公告送达,现该案在上诉期内,如原告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可依法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现原告李某某又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显然违背了“一事不能再理”的民事法律原则,属于重复起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