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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补永明与刘先明,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617号原告补永明,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先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河泉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1052-4。法定代表人刘先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补永明与被告刘先明、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补永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先明、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补永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补永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