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俊成与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成,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成。被执行人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俊成与被执行人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东路XX号XX大厦XXX房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俊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