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王永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丽萍,张志伟,王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欧丽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X委XX组。被执行人张志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X委X组。被执行人王永付,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王永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