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张某甲,国华定州电厂职工。被告孙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双方感情不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的身体不好,且不希望孩子成为单亲家庭,不同意离婚。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原、被告于2012年8月办理复婚手续。被告从来没有感觉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些小的磕磕绊绊是正常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原、被告于2012年3月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于2012年8月11日复婚。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称双方是有感情的,否则不会在离婚后又复婚,不想让孩子成为单亲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仅时隔5个月就又复婚,说明原、被告均还有着很深的感情,不能割舍对方。原告应正常面对在婚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维护家庭,珍惜得之不易的婚姻。双方应积极沟通交流、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应多从自身查找原因,多为对方考虑,妥善解决双方矛盾,不应有了矛盾就简单的以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且双方还有一子,现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成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榜样。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