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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培杰与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郭培杰,男,汉,公民身份证号码×××4215,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在珠海农商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