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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青泉村。法定代表人关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南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富士公司据其主张的事实,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富士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富士公司、司南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设备买卖合同》中,富士公司作为卖方,向司南公司出售电梯设备10部,合同第十条第5款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富士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富士公司、司南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解决需“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富士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富士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位于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司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司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司南公司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除了作为司南公司住所地系确定管辖法院的首选因素外,还应考虑本案争议标的物为电梯,其安装、使用均在司南公司所在的湖北省赤壁市,由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能够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案件得到快速、公平的处理。请求将该案移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富士公司与司南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富士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系协议管辖,对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司南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