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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成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杨家庄,农民。原告成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自由恋爱相识,2014年农历1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5年3月23日补办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系男到女家落户。2015年6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薛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前因为我年幼无知,被告用花言巧语骗取我同居并导致怀孕。婚后被告未按约定将其户口迁到我家里,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6月24日我与被告又因迁户口之事发生争吵后打电话给被告父亲,被告不顾及我虚弱的身体大吵大闹还将我的手机摔坏。现起诉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薛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某某对婚姻经过,子女情况无异议,但认为1、婚前并没有欺骗原告,原告是自愿与我同居生活并结婚的;2、我与原告因迁户口一事发生争吵属实,但我没有摔掉原告手机,手机是在争吵中不小心滑落的;3、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且婚后生有一女,原、被告因被告迟迟未落户原告家,双方产生分歧,发生口角。原告为此即诉讼离婚显系草率。原、被告今后应加强理解与沟通,在共同生活中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只要原、被告能抛弃前嫌,双方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某某要求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