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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蕊与被告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黄蕊。被告孙宇。原告黄蕊与被告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3200元,还款日期于2013年12月6日。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及2013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同期银行四倍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写明了被告的住址,但本院未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