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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桂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桂柱,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晓为,被告人王桂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桂柱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灰色哈飞牌轿车,沿本市宽城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星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王桂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桂柱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冒用他人姓名,伪造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因本案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为逃避处罚,仍然冒用他人姓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桂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桂柱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知悔改,无视国家法律,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且醉酒程度高,可见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之大,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坦白】、第四十六条【拘役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桂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巴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