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方某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庭,男,1997年4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惠来县东陇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琼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庭与同案人苏某群、方某猛、方某民及方某民的朋友(均另案处理)在惠城镇喝酒后分驾2辆摩托车返回东陇镇,途径神泉路口时见到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设置在路边的“群信大酒店”广告牌,因曾听其朋友翁某东说起在该酒店内被盗摩托车且索赔未果,经苏某群提议,方某庭等5人出于江湖义气将该广告牌徒手损毁为翁某东出气,并沿路将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设置在春南电器厂附近、惠来大排档附近、泰丰园附近、汉坚汽修厂附近、惠来海关转角附近、海关附近、骏驰汽贸附近、惠城洗车场附近等路段“群信大酒店”广告牌共8块徒手损毁;在庆平路段、海关桥头附近见到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设置在“群信大酒店”广告牌旁边的“凯旋大酒店”广告牌,5人无故将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广告牌共4块、广告灯箱1个一起损毁,后逃离现场。至同月19日,方某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被损坏的广告牌修复价格为3240元,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损坏的广告牌修复价格为3958元。案后,方某庭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物损失,取得2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某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庭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庭与同案人苏某群、方某猛、方某民及方某民的朋友(均另案处理)在惠城镇喝酒后分驾2辆摩托车返回东陇镇,途径神泉路口时见到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设置在路边的“群信大酒店”广告牌,因曾听其朋友翁某东说起在该酒店内被盗摩托车且索赔未果,经苏某群提议,方某庭等5人出于江湖义气将该广告牌徒手损毁为翁某东出气,并沿路将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设置在春南电器厂附近、惠来大排档附近、泰丰园附近、汉坚汽修厂附近、惠来海关转角附近、海关附近、骏驰汽贸附近、惠城洗车场附近等路段“群信大酒店”广告牌共9块徒手损毁;在庆平路段、海关桥头附近见到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设置在“群信大酒店”广告牌旁边的“凯旋大酒店”广告牌,5人无故将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广告牌共4块、广告灯箱1个一起损毁,后逃离现场。至同月19日,方某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被损坏的广告牌修复价格为3240元,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损坏的广告牌修复价格为3958元。案后,方某庭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物损失,取得2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证实,2015年6月19日上午9时多,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惠来县东陇镇寄陇村抓获被告人方某庭。2.证人刘某澄的证言。刘系“群信大酒店”经理。他证实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多,有5名年约20岁的男青年合驾2辆女庄摩托车开到群信酒店的大门处,其中2名男青年将酒店门口停车用的塑料路桩丢到一旁,当值保安欲上前质问他们时,该伙男青年又拿起酒店的停车路桩丢一旁,而后逃离了现场。至当天8时许,他准备下班回家时,在南昌加油站见“群信大酒店”路标指示牌被人砸毁,后他沿路巡看,发现在春南电器厂附近、惠来大排档附近、骏驰汽贸附近、惠城洗车场附近、汉坚汽修厂附近、海关路口转角附近及海关附近共9个地方的“群信大酒店”路标指示牌均被人砸毁推倒在地。3.证人王某宏的证言。王系“群信大酒店”保安队长。他证实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许,他在值夜班时听到响声,就跑出值班室,见5名年轻男子合驾2辆女庄摩托车停在“群信大酒店”门前,同时一写着“车位已满”的警示牌倒在地上。他便问那伙年轻男子要干什么,其中1名年轻男子应了一句没干什么,便和其他几人开着摩托车离开,同时把酒店门口2个橡胶路锥拿起扔在路边。4.证人方某中的证言。方系“凯旋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他证实2015年6月3日上午他途径东陇镇庆平路时,发现“凯旋大酒店”安装在庆平路的招牌被人砸坏了,后他便到酒店有设置招牌的其他地方巡看,见其他的招牌也被人砸坏了。其中,庆平路被砸毁5块招牌,海关桥头、揭神公路普宁路口及高速路口路段均被砸毁1块招牌。5.鉴定意见。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值:“群信大酒店”被损坏的广告牌价格为人民币3240元;“凯旋大酒店”被损坏的广告牌价格为人民币3958元。6.证实材料。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证实方某猛、苏某群、方某民等人现均在逃。7.谅解书2份。惠来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惠来县群信酒店有限公司均出具谅解书,提出因被告人方某庭一方已于2015年8月2日赔偿该2酒店的有关损失,且方某庭刚成年,社会阅历浅,请求给予方某庭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方某庭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处理。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方某庭辨认,确认无误。9.被告人方某庭的户籍证实。10.被告人方某庭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方供述2015年6月2日凌晨2时多,他和苏某群、方某猛、方某民及方某民的朋友酒后分驾2辆摩托车从惠城镇往神泉镇方向开去。途径神泉路口附近时,苏某群说起其一朋友翁某东曾在“群信大酒店”被盗了1辆摩托车,后索赔无果一事,提议将“群信大酒店”的广告牌损坏替翁某东出气。出于江湖义气,他和其他人听后就一同帮忙将“群信大酒店”设置在路边、南昌加油站附近、春南电器厂附近、“洋尾”路口附近、金洋加油站附近及凯旋大酒店路口的广告牌共9块徒手损坏。期间,他们将“凯旋大酒店”设置在南昌加油站附近及凯旋大酒店路口附近的2块广告牌同时损坏。经混合辨认,方辨认出参与作案人员方某猛、苏某群和方某民3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庭无视国家法律,借故生非,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2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的要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搜索“”